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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社保基数
   
  2004社保基数
2004社保基数及比例
  • 2004社保基数及比例

序号

项目

基数

比例

备注

1

基本养老保险

当月工资总额

28%:单位20%; 个人8%

说明1

2

失业保险

当月工资总额

3% : 单位2%; 个人1%

3

基本医疗保险

上年工资总额

9.5%:单位7.5%; 个人2%

说明2

4

大病医疗保险

80//

单位40, 个人40

5

住房公积金

上年月平均工资

18%:单位11%; 个人7%

说明3

6

工伤保险

说明:

1.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747元/月缴纳。2002年社平工资747元/月。

(2)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1]第2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按日征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医疗保险

  • 省医保(1)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基数最低8964元,无上限;大病医疗保险缴纳额,单位40元/年,个人40元/年(2)年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缴纳自参保之月起至12月起的费用,以后每年的11月缴纳下年度的费用;大病保险费80元不管何时参保,都需一次性缴纳;

  • 市医保 (1)缴费基数最低747元/月, 无上限;大病医疗保险缴纳额,单位40元/年,个人40元/年,分别在统筹和个人帐户中扣除 (2)月缴费
3.住房公积金

(1)缴费基数:无限制

(2)按照河北省政府有关规定,1998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负担11%,个人7%;1998年12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23%,个人7%。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公司及应聘单位负担企业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相关链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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