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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社保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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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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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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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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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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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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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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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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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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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单位20%;
个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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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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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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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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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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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2%;
个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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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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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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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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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单位7.5%;
个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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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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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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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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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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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40元,
个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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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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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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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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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单位11%;
个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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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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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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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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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747元/月缴纳。2002年社平工资747元/月。
(2)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1]第2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按日征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医疗保险
- 省医保(1)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基数最低8964元,无上限;大病医疗保险缴纳额,单位40元/年,个人40元/年(2)年缴费,按自然年度计,缴纳自参保之月起至12月起的费用,以后每年的11月缴纳下年度的费用;大病保险费80元不管何时参保,都需一次性缴纳;
- 市医保 (1)缴费基数最低747元/月,
无上限;大病医疗保险缴纳额,单位40元/年,个人40元/年,分别在统筹和个人帐户中扣除
(2)月缴费
3.住房公积金
(1)缴费基数:无限制
(2)按照河北省政府有关规定,1998年12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负担11%,个人7%;1998年12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23%,个人7%。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公司及应聘单位负担企业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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