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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老 保 险 -- 知识问答
养 老 保 险
政策法规 办事流程 知识问答

1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2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 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4 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5 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6 职工通过什么渠道才能知道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数额?
7 什么是缴费年限?
8 职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休并按月计发养老金?
9 "新人"退休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10 "中人"退休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11 职工提前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12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办理退职条件的其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
13 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14 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15 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16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17 石家庄市养老保险机构在哪里?怎样与他们联系或咨询?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其费用由企业和劳动者本人分别按职工收入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2.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

3.各类中断缴费人员如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原为企业职工,后因失业、或因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缴费人员,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或有一定经济收入、有能力缴费的,都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人员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区属企业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企业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目前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缴纳。职工个人据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是指本单位直接支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个人当月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200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7元)。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目前为18%。

5.怎样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有什么关系?

答:我市从1996年1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2003年度职工个人缴纳的7%全部计入,然后再从用工单位缴纳的20%当中划出4%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个体参保人员从本人缴纳的18%当中划出11%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纳的工资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大,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高,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少报工资总额从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职工通过什么渠道才能知道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数额?

答:一是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为参保人员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上面记载了缴费月数、存储额、存储额利息、个人缴费、欠费补缴情况),发到企业,由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将其中一份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另一份发到职工手中,职工可以通过对帐单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二是本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触摸屏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企业欠缴情况。

7.什么是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具体地说,我市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年10月起开始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开始缴费。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在职工退休时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据实核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即:以实际缴费月数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8.职工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休并按月计发养老金?

答: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时才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下月开始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其养老金。

9."新人"退休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新人"。"新人"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也称社会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10."中人"退休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995年12月31日以前(即建立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中人"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3)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用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分别除以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求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得出平均指数,再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除以12,即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4)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调节金:用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除以本人参加工作至退休全部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求出"一定比例",再乘以111元求得。

11.职工提前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凡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在计发其养老金时,除特殊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养老金外,其他(因病、破产)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其中执行新计发办法的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12.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办理退职条件的其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

答:(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职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个月;
(2)过渡性养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7%;
(3)基础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13.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计发办法不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

14.职工在职期间中断缴费,法定退休年龄内又恢复缴费的,在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个人帐户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计发办法不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础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2)过渡性养老金=[(每次中断缴费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合计额÷中断次数+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本人1993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以前缴费年限×1.4%。

15.职工缴费不满15年,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办法》实施后,即1998年1月以后退休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规定可以补缴到15年,退休时可以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0年的,不能补缴。除按规定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帐户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6. 参加统筹的人员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完,如何处理?

参加统筹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剩余的储存额,单位计入部分归入社会保险统筹金;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7.石家庄市养老保险机构在哪里?怎样与他们联系或咨询?

答: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城镇企业职工(含中央、部队、省驻石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它的地址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向阳路25号,社会保险大楼。邮政编码为050011;咨询电话为8625817(政策咨询);8625870(个体参保咨询);举报电话为8625880。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也都有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县(市)、区的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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