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省人才代理开户单位接收毕业生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已在河北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的单位必须按照人事代理规定持《人事代理开户证》按时到省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年审手续,办理年审手续后,方可接收毕业生。尚未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的单位需先办理开户后可通过人事代理方式接收毕业生。 二、各人事代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岗位需要合理确定接收毕业生的数量。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公开选聘的方式,选择接收所需毕业生。 三、人事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范围是: (1)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 (2)其他部委属高校毕业生; (3)部委驻冀高校毕业生; (4)省属高校和外省高校为我省培养的毕业生; (5)省外高校非我省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石家庄市各县(市、区)生源的中等专科生; (6)省(部)属中专毕业生到本系统、本行业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就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市、县属单位就业; (7)省内院校张家口、承德两市生源的毕业生所学专业是当地急需的,原则上回本市就业; (8)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允许接收的毕业生。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期限为一年半(引进的毕业生可延长期限)。 四、严禁代理单位搞假接收、真过路。单位与毕业生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接收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对不签订合同的,不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对于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数量较多,或接收专业与本单位工作需要明显不符的,省人才中心将进行必要的核实、审查(接收人数5人以上的,要写出书面申请,报省人才中心审批)。如发现代理单位假接收、不安排实际工作或非法收取费用等行为,省人才中心取消其当年接收毕业生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禁代理单位向毕业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上岗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当年接收毕业生资格,并责令退款和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人事代理单位接收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就业协议、领取聘用合同 代理单位将拟选用毕业生的协议书,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提交到省人才中心引进交流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单位发放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大中专毕业生聘用合同书》。 (二)合同鉴证、领取接收函 单位领取聘用合同后,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同时要签订聘用合同,协议、合同签订后一并提交到省人才中心引进交流部(省人才市场联合办公室)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协议、合同鉴章、鉴证后向省人才市场领取《驻石中、省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
(三)汇总登记、报列计划 省人才中心于当年年底前分期将代理单位名册和接收毕业生汇总名单,提交省毕分办,毕分办据此列入当年就业计划。 (四)毕业生报到、领落户通知、落户 毕业生按照就业报到证通知,及时到省人才市场报到,并按照报到通知要求提交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身份证、血型、身高、身份证照片(4张)等,报到手续齐全后领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通知书"。毕业生落户手续由省人才市场统一办理,户口落入"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派出所省人才市场集体户",为石家庄市常驻户口,户口由省人才市场统一管理。毕业生落户后如有固定住所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办理档案委托 毕业生到省人才市场报到后,持报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省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专用章)到签订协议单位报到上班。代理单位于毕业生报到后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档案单位委托管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养老保险等。如聘用合同试用期内单位与毕业生同意解除合同,要到人才市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档案管理由单位委托转为个人委托管理。 七、为加强对人事代理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保护毕业生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省人才中心特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各代理单位及广大毕业生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向省人才中心投诉。投诉电话:3996847 3016677-1304 八、本规定由省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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