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业务

为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解决职工个人购、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正式开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 贷款对象
  2.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管局或所在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3. 贷款条件

  1. 具有石家庄市常驻户口;
  2. 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 建立住房公积金二年以上,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 购买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集资建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5. 具有所购、建房屋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6. 借款人同意用购建的自有房产抵押或管理中心认定的实物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压,以房屋作低押的要购买房屋保险。

  1. 贷款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合法居留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借款人及其配偶(未婚者只限本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收入情况证明;
  3. 购买住房的,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建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工程预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4. 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
  5.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证明;
  6. 借款申请审批表。

  1. 贷款程序

  1. 借款人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
  2. 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评估;
  3. 审批贷款;
  4. 签定借款合同;
  5. 签定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或签定质押合同;
  6. 用房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 将贷款拨到相应帐户;
  8. 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

  1.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2. 贷款额度为借款人(夫妻双方)退休年龄内缴纳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不超过房价的70%

    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利率为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4.14%,5年以上年利率4.59%。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3. 贷款的偿还

  1. 采用月均等额还款方式;
  2. 对逾期贷款按人民币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3.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息部分,按起相应的利率计收利息。

    月还本计息的公式:
      PI1+IN
    R=
      1+IN-1

其中:R--每月还本付息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息     N--按月计算的借款期限

以一万元为例,下表为一年至三十年的每月还款额:

贷款期限(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月还款额(元)

852

435

296

226

185

159

139

125

113

104

97

90

85

81

77

贷款期限(年)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月还款额(元)

74

71

68

66

64

62

60

59

57

56

55

54

53

52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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