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

市房改[1999]61号


石 家 庄 市 住 房 改 革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现 有 公 有 住 房 改 革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房改办,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驻石各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住房[1999]209号文件个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冀政房改[1999]3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0年深化房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力度,以促进公有住房出售。根据市政府市政[1999] 8 号 文件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要逐年提高,到2000年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10%左右”的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月租金标准有现在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提高到2.00元。租金标准提高后,不同等级的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调整为:一级甲等2.20元,乙等2.10元;二级甲等2.00元,乙等1.90元;三级甲等1.80元,乙等1.70元;四级1.60元。

    租金标准调整后,其超向、层次、公有采暖等调节系数和减免补政策仍按市政府市政[1996]122 号和市政府市政[1999]8 号文件处理。 对已被确定为危房的公有住房,房租不再调整提高。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仍执行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5元的成本价售房价格,其年龄折扣额仍为每平方米5.4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两项优惠政策。

    现住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售房款的管理、使用和年龄计算办法等政策,仍按市政府市政[1996]122 号文件执行。

    按照规划近期拆除改造的,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有历史保护价值的等非个人原因不能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单位提供可售住房后,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其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按1998年成本价的标准执行。

    三、按照市政府市政[1999]8号文件规定的现住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凡具备出售条件的现住公有住房均要向职工个人出售。

    对于因联合开发、合资建房、已进行抵押等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纠纷的和建房手续不齐全不能确权的现有公有住房,凡在可出售住房范围内的,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市产权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可售通知书,批准售房后再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属1998年底以前已居住的产权有争议的现住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优惠政策可执行1998奶奶的成本价售房标准。售房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冻结封存,待产权明确后,凭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书将售房款划归产权单位。

    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新建、新购住房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不再享受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但要按规定给职工发放购房补贴.

    四、按市政府市政[1999]8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分别提高11%和7% 。对确因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交的,须报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为鼓励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凡在2000年6月底以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成本价与优惠政策;2000年7月1日以后过渡的,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优惠政策。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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